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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法院服务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案涉专利相同,落入案涉专利的保护范围,江苏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张某萍的销售行为系基于其与该公司的雇佣关系■★■,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而张某珍作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在未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情况下■■◆,理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共同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法院在审查合法来源是否成立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产品来源是否规范★◆◆★★、合法,销售者主观上是否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等主客观要件。客观上◆◆■■,被告虽提交发货单、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人江苏某安全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但该案外人否认被诉侵权产品系其生产◆★、销售,微信聊天记录未涉及被诉侵权产品图片,无法与发货单载明的产品名称对应。主观上■◆◆◆★,被诉侵权产品无厂名■★◆◆■■、厂址、质量合格证等标识,属于“三无产品”,可作为认定销售商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重要考虑因素,且被诉侵权产品为警用安防装备,销售者对产品来源★★★◆、生产商是否具备生产资格等应尽更高谨慎注意义务■◆,但江苏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时并未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主观上具有一定过错。综上,三被告关于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不能成立,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后★■★,江苏某生物公司认为其已向上海某医药开发公司合计支付3186万元服务费,但上海某医药开发公司提供的抗原检测结果照片存在重复使用、受试者近期有阳性感染史等情况,说明上海某医药开发公司未按合同及方案要求提供合格的受试者■■◆★◆,也未能按照方案的要求开展受试者接种试验性疫苗后的抗原检测工作,导致该项目试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性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解除,上海某医药开发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服务费用并支付违约金。上海某医药开发公司抗辩称其并无任何违约行为,提前终止试验的原因是“鉴于该项目实际运营情况”,同时提起反诉,要求江苏某生物公司向其支付合同项下剩余款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2023年2月,经江苏某生物公司委托检测★★,随机抽取受试者中,约90%的受试者为“阳过或阳康或正阳■★★■◆”■■■。3月,江苏某生物公司就案涉项目出具两份《研究现场监查报告》,结论中均不存在严重问题及重要问题■■◆★◆,普通问题包括部分受试者抗原检测结果照片重复、不同受试者使用同一个抗原检测结果照片等■★★,同时载明:普通问题缺陷尚未对流程、临床数据或系统造成后续的影响。4月,上海某医药开发公司针对该临床研究第一次期中分析出具《人群划分决议》,并发送给江苏某生物公司及研究方,江苏某生物公司签字确认。

  被告人毛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其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庭审中均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自愿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院综合考虑毛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后的实际认罪◆◆◆、悔罪表现等量刑因素,结合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依法判处■★◆:被告人毛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追缴被告人毛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七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驰名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小米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自2017年起将“小爱同学”语音指令内置于多款智能硬件中★★◆,以实现设备的唤醒和操作。近年来,“小爱同学■★◆■★■”活跃用户数和唤醒次数逐年攀升■◆,已经成为用户在使用小米智能设备时必不可少且频繁出现的特定语音指令◆★■★■。经过多年广泛使用和宣传★◆◆◆★,■◆■★◆“小爱同学”已成为小米旗下人工智能交互引擎的代名词。小米公司旗下内置■◆◆★“小爱同学◆■■■■■”语音指令的智能设备包括扫地机器人、空调◆★★★、洗衣机等家居产品◆■◆★■,与被诉侵权的智能马桶产品在消费群体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黄某在商品介绍中说明案涉马桶产品使用◆◆“小爱小爱”语音唤醒词,与“小爱同学”语音唤醒词构成近似,极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被诉侵权马桶产品属于小米公司旗下智能硬件设备或与小米公司存在某种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案涉商标■■◆★、语音唤醒词的知名度及案涉淘宝店铺销售情况,酌定黄某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8万元。

  本案中■★★◆,“PHILIPS■★★★■◆”系列商标在中国境内知名度较高,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阮某某★■★★★、罗某某二人明知是假冒的“PHILIPS”剃须刀,仍共同实施销售行为,主观上存在侵权的故意◆★◆★★;阮某某、罗某某以销售假冒剃须刀为业■◆◆,销售持续时间较长,销售地域范围较广,销售金额达87万元■■★★◆,侵权情节严重★◆★。法院对飞利浦公司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张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飞利浦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品牌影响力和商誉★◆◆,阮某某■★◆■、罗某某侵权时间■◆◆、主观故意程度等因素,确定本案适用两倍的惩罚性赔偿倍数■◆■。

  本案通过制裁新类型混淆行为,有效打击市场“傍名牌■★◆★◆”乱象,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行业公信力,传递出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的司法信号,引导市场主体在技术迭代中恪守诚信原则,推动以技术突破为核心的良性竞争,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构建创新型数字经济生态注入法治动能★◆★■◆★。

  本案的裁判通过严格规制滥用专利侵权警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了市场竞争的法律边界★■★■★,有效遏制恶意干扰竞争对手经营的行为,避免企业陷入低效诉讼消耗,从而将资源集中于技术研发和产业升级,保护市场主体的创新动力;同时,本案的裁判亦确立了公平透明的竞争规则★★◆,有助于构建以创新质量而非恶意诋毁为导向的市场评价体系,激励企业通过实质性技术创新而非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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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某机械设备公司◆★◆◆◆、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江苏某机械设备公司、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江苏某机械设备公司、朱某某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朱某某预交财产刑保证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朱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参考相关社区矫正管理单位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江苏某机械设备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朱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本案通过精准识别技术服务合同履行中的技术伦理与商业风险,强化了专业服务机构在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中的审慎责任,对规范医药研发行业技术合作、引导市场主体合理预见并分配不可抗力风险具有重要示范意义◆◆★★。判决结果既能维护技术创新投入的积极性,亦有助于促进公共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为生物医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了司法智慧◆★■◆。

  威士文江苏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非但没有避让上海威士文公司在先商标,反而主动变更企业名称,将上海威士文公司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中的主要识别部分作为企业字号在商业经营活动中进行使用,主观上具有明显攀附的故意,客观上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威士文江苏公司还将“威士文”在兼具商业经营性质的微信账号中突出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威士文江苏公司销售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上海威士文公司主张按照被告微信朋友圈发布的照片★★★■、视频估算销售额,但威士文江苏公司仅认可部分数额,且在法院释明后拒不提供相关的销售合同、发货清单及账簿、资料,应对其夸大宣传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责任,最终法院推定上海威士文公司主张的威士文江苏公司侵权情节严重★★◆、侵权获利较大的事实成立■◆■★★★,酌定赔偿35万元★■◆★★。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案涉《技术服务(委托)合同》于2023年4月25日解除◆★★,江苏某生物公司向上海某医药开发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30138649元。

  ”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程度。黄某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名称、商品名称、商品图片多处突出使用◆■“小米”◆■★★“国货小米”“

  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毛某为牟取利益,明知从刘某兵★■◆★★■、俞某水(均已判刑)处购进的华为光纤模块、新华三光纤模块未经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授权及许可,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通过其开设的“上海信为本科技”淘宝店铺销售给泰兴管某等多人,销售金额220万余元,违法所得37万余元★◆■◆。被告人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案作为一起涉新能源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的典范★★,生动展现了司法审判在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助推绿色低碳转型中的重要作用。本案中,新能源技术项目投资方因经营困难而无法跟进后续投资和配套设施建设,以致拖欠技术服务费★◆■◆◆■,法院摒弃机械裁判思维,牢固树立“竭泽而渔■★◆★★”不如◆■◆■“放水养鱼”的意识,创新运用“云调解+多方协同”模式,通过追加项目主体、关联企业参与协商■★★,精准疏通技术转化梗阻,最终推动各方当事人顺利调解,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事后,当事人从千里之外寄来锦旗★★★,盛赞法院“倾心调解化纠纷 秉公执法暖民心”,《江苏法治报》、江苏法治APP相继报道本案■◆。

  ”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小米品牌智能产品语音唤醒词“小爱同学”自2017年诞生以来,被内置在多款手机数码★★★■◆、生活电器产品中,已与小米公司建立稳定且对应的联系。黄某经营的淘宝网店销售多款名称为“小米智能马桶”的产品,该产品搭载“小爱小爱”智能语音唤醒词■◆。小米公司认为黄某未经许可在淘宝店铺名称、商品标题中使用“小米◆★★★”二字,将“国货小米”作突出宣传,销售含有“小米■◆◆★■◆”“

  本案系中宣部◆★◆★、公安部等四部委联合督办的特大涉境外网站著作权犯罪案件。其典型性在于境内外人员分工跨境合作,侵权行为长达近六年■◆◆★★、侵害作品上万部、非法获利人民币五百余万元,国际影响恶劣,不仅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文化市场和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而且影响了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科学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损害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因此★◆◆★,法院对此种犯罪行为给予严厉的刑事打击■■★,依法判处两名被告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并从重判处罚金刑、追缴被告人全部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100余万元,彻底斩断侵权链条★◆■,彰显了最严格保护数字版权的司法决心。

  禧乐(深圳)珠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禧乐公司)系抖音平台珠宝领域知名经营者,通过抖音账号(昵称★★“员格格来了”,粉丝158.9万)在抖音平台进行珠宝销售★★◆■★■。2022年5月13日起■★◆,王某通过抖音账号★★■★“PNWHXXX◆■■★■★”“CH1234XXX”连续发布多条抖音短视频并通过直播以及在评论区与用户互动等方式,宣传其出售的商品与禧乐公司商品相同但价格却便宜一半,禧乐公司出售的珠宝货不对版、欺骗粉丝消费者等,相关视频播放量、点赞、评论人次较多,禧乐公司认为王某据此获得巨大广告效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禧乐公司认为王某所控制使用、实际所有的抖音号“PNWHXXX”“lujieXXXXX”均系王某某、杨某某★★★◆■★、豫某电子商行实名注册和认证,王某某、杨某某、豫某电子商行应当知道王某的上述侵权行为★◆★■■,应对王某使用抖音号“PNWHXXX★◆★◆◆■”“lujieXXXXX”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某精密科技公司作为晶美公司的同业经营者,其应对晶美公司的商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本案中★★■◆,江苏某精密科技公司在晶美公司的涉案专利和产品尚未由有权机关认定构成侵权且未向晶美公司直接提出主张的情形下■■◆◆■,径行选择向其与晶美公司的共同合作对象即海尔公司等四大冰箱厂商发送《专利侵权警示函》,明确声称晶美公司涉嫌专利侵权的行为★★◆,属于在竞争市场上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目的为诋毁、贬低晶美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削弱晶美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案外人海尔公司在收到上述《专利侵权警示函》后,随即要求晶美公司排查风险、作出说明◆◆,并调整了晶美公司和江苏某精密科技公司相关滑轨产品供货配额比例。江苏某精密科技公司发函的行为客观上已经造成晶美公司在相关市场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降低,损害了晶美公司的相关合法权益■■■◆,亦损害了相关市场的竞争秩序◆◆■★◆,构成商业诋毁。最终法院判令江苏某精密科技公司赔偿20万元,并向晶美公司的合作对象发送声明、登报道歉以消除影响。

  上海威士文通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威士文江苏公司◆■◆◆★★、周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如何确定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或者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数额,往往是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确定定罪量刑的重要环节■◆■◆◆★。本案系离职员工违反保密义务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件◆■◆◆◆◆,相关损失数额一般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本案在无法直接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时◆◆,法院根据案件中侵权产品经中间商销售至客户的实际情况,将侵权链条中直接侵权方的销售获利与下游销售方转售获利合并计算,以侵权产品销售各个环节中的利润总和确定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有效破解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损失数额认定的实务难题,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裁判思路■■■。针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隐蔽性、链条化的特点★◆■★◆,这种★★★◆◆■“穿透式”定损方式既避免侵权人通过多层交易转移利润以逃避责任,又彰显了司法对权利人技术成果的实质性保护,为激励保护创新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光伏产业系国家大力支持的战略性产业之一,其健康发展对于构建清洁低碳能源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关键作用。本案的妥善化解,不仅实现了案涉技术服务费的动态清偿,更推动“沉睡★◆◆★◆”五年的光伏项目重启◆★◆。本案的实践以司法“含新量”提升发展“含金量”,彰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中的驱动力量。

  本案判决以“千万级”处罚树立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标杆■◆,不仅维护了著作权人的核心利益,更遏制了盗版产业对文化创新生态的侵蚀,为数字内容产业的原创动力提供了法治保障。同时,通过对跨境知识产权犯罪的严厉打击,强化了国际社会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信赖,助力优质文化内容★◆◆◆◆■“走出去”◆◆◆■,为构建开放、有序的数字经济生态筑牢司法屏障。

  被告人朱某某与他人结伙,违背保密承诺★◆★,披露并允许其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被告单位江苏某机械设备公司使用商业秘密且情节严重,江苏某机械设备公司、朱某某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达公司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及案涉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故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获利来确定其损失。本案中★★■◆◆,因江苏某机械设备公司将侵权产品销售给江苏某泵业公司,江苏某泵业公司又销售给浙江某化工公司,故损失数额应由江苏某机械设备公司的获利80000余元和江苏某泵业公司的获利845041元组成,至少为925041余元。

  被害单位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达公司)成立于1980年★■■★■,其为保护商业秘密先后制定一系列保密制度,并与员工签订带有保密义务条款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等◆◆■■◆。2017年8月,双达公司与浙江某化工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销售多个型号煤焦制气装置的泵79台套◆★■★,总价值1525万元◆◆★■★★。经司法鉴定★◆◆◆,相关技术图纸及经营信息在案发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案通过精准打击“三无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强化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直接维护了技术研发者的市场预期收益,激发警用安防装备等领域的技术创新动能。同时,判决针对案涉产品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性★■★,强调经营者对产品资质的严格审查义务,实质是以司法裁判引导行业建立质量溯源体系,倒逼企业摒弃低端仿冒路径,转向技术研发与合规管理并重的高质量发展模式★★■◆,推动地方传统产业向专业化◆■★■、高端化升级。

  同时法院亦指出,综合案涉商标品牌的创办起源、使用过程、双方当事人间的关联关系、江苏某乐器公司无偿受让案涉商标等相关背景事实,案涉商标的转让并非典型意义上的商事主体间有偿转让商标权的交易行为,其实质是双方当事人所属家族企业集团内部关于案涉系列商标权属登记的一种安排,故从案涉品牌的长远发展、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利益衡平的角度来看,最终认定案涉系列商标应仍由双方共同使用为宜。

  案例3 上海威士文通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威士文江苏公司◆★■■◆、周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种集补偿、惩罚、遏制功能于一体的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本案是泰州地区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案例,阮某某◆★■■■◆、罗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法院在对其进行刑事惩处外★◆,也在民事判决中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充分体现了泰州法院从严惩治恶意侵权、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赔偿基数和赔偿倍数的确定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难点。在确定赔偿基数时◆★,因飞利浦公司主张以其估算的产品利润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依据不足,为了保证计算方式的合法性和裁判的统一性,法院最终以生效的在先刑事判决中确定的违法所得作为计算基数◆★,并运用精细化裁判思维区分制假源头和销售的不同环节,对该批系列案件中不同环节的被告分别判处两倍至三倍的惩罚性赔偿,真正实现惩罚性赔偿制度预防侵权◆★■■■、惩戒侵权的价值。

  案例9 广州阻击者警用装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张某珍、张某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且在商标有效期内★◆。后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人变更为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

  本案判决以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导向,以创新的手段保护创新◆■★◆★■,平衡权利人和侵权人的诉讼能力差异,扭转权利人对侵权赔偿损失无法提供证据的被动局面,为企业的技术研发和品牌建设营造安全环境。同时法院通过依法公正裁判,敦促本土重点产业从低端模仿向自主创新◆■■★“蝶变升级”★■■◆■◆,在产业变革和科技创新中加速焕新,为助力本土优势产业发展新质生产力和泰州经济高质量发展夯实法治根基。

  本案系后疫情时代因新冠疫苗临床试验引发的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展现了司法对公共卫生领域新质生产力的动态护航★■★■◆。法院聚焦单方解除权行使、根本违约认定及疫情政策影响下的责任划分等疑难法律问题★■,通过厘清兼具技术服务与委托性质的混合合同解除规则,明确受托人作为专业从事疫苗临床开发与试验的服务机构,在公共卫生领域应承担与其专业能力、合同对价相匹配的较高注意义务■★■★◆,同时将疫情政策突变导致的疫苗商业价值骤降纳入公平裁量范畴,既平衡了合同自由与诚信履约的价值冲突★◆■★◆■,又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医药研发合作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司法范本。

  本案系平台主播带货过程中诋毁同业竞争者商誉的典型案例。平台主播作为新业态的关键参与者,其言行直接影响消费者信任和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其在互联网上发布商业言论应有边界,需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行业规则和商业道德。对于判断主播是正当维权发声还是商业诋毁,本案的裁判提供了较为清晰的规则指引,即应当根据其发表言论的内容、方式◆★◆◆■、对象★■◆■、范围及实际后果等多项因素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进而明确通过发布明显的贬义词语或煽动性色彩的结论性词语来否定竞争对手的主播及产品,超出正当商业评论范畴的,构成商业诋毁,应受到法律制裁。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核定使用在笔记本电脑■◆■、可视电线号“

  被告人王某阳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他人视听作品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高某明知王某阳实施上述行为,仍帮助其收取会员充值费用,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依法惩处■★■。王某阳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高某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王某阳、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王某阳与部分被害单位达成和解,高某退出违法所得◆◆■,预缴财产刑保证金■■★★★★,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阳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一十三万八千零七十四元;判决被告人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没收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五万六千九百零三元■■★◆■。

  首先◆■★◆,从王某发表言论的方式和内容来看,王某在“PNWHXXX◆★■★◆◆”等案涉被诉抖音账号上通过发布视频■■■、发起直播等方式发表多则指向或涉及禧乐公司■◆■“员格格”主播及其产品的言论,如“某格格珠宝挂羊头卖狗肉■★■,欺骗消费者”★■“某格格珠宝借着菩sa之名,做着龌龊的事”等,其言论均属于否定性评价,极易导致消费者对禧乐公司珠宝产品形成品质不好甚至品质恶劣的结论。其次,从王某发表言论的对象和范围来看,王某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公众持续发布多条对禧乐公司★■★★★“员格格”主播及其产品带有否定性评价的结论性言论■■◆,其目的已经超出了为特定的被侵权消费者或特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维权发声的范围◆★◆■。最后,从王某发表言论的实际后果来看■★★◆,截至禧乐公司取证之时,被诉侵权视频播放量巨大◆◆★■,易使消费者对禧乐公司品牌及产品产生认知偏差,给禧乐公司商誉带来不良影响。综上,王某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同时虽然王某某、杨某某、豫某电子商行为王某提供抖音账号★◆★◆◆,但案涉被诉抖音账号均由王某实际运营,禧乐公司亦无证据证明王某某、杨某某■■■、豫某电子商行提供帮助侵权行为等情形■★■■,故判令王某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40万元的法律责任★◆■。

  本案系家族企业集团内部因多方原因引发的一起商标转让合同纠纷◆■◆,不仅涉及关联企业间商标无偿转让情形下商标权归属及商标使用权的认定等法律适用问题◆◆,更涉及家族企业内部因商标争夺引发品牌危机等深层次的矛盾纠纷。案涉系列商标曾多次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等,在国内乐器行业积累了较高的商誉。为保护本土知名品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智慧◆◆,依职权前往外地调查取证,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准确探寻商标无偿转让背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明确商标权权属的基础上◆★■★★,合法合理合情地认定商标使用权的归属■■,对后续此类案件中商标权权属和使用权归属的认定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上海威士文通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威士文公司)成立于1995年4月12日,于1997年7月14日核准注册第1054461号“

  2017年2月,济宁某新能源公司和西藏某能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协议,约定济宁某新能源公司为西藏某能源公司某一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建设和经营提供全程技术服务,同时约定济宁某新能源公司服务内容和西藏某能源公司付款期限等。合同订立后■◆★◆■,济宁某新能源公司依约履行了技术服务义务,但由于西藏某能源公司经营陷入困难,除了按约定给付第一笔款项54万元以外,对第二笔、第三笔款项合计126万元均未给付,案涉光伏发电项目因此停工。济宁某新能源公司多次催促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西藏某能源公司给付合同约定的剩余技术服务费◆◆◆◆★■。

  本案的裁判逻辑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内在需求高度契合★◆◆,通过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侵权成本、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向社会传递“创新成果不容侵犯★★◆◆◆★”的明确信号◆■◆,推动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社会共识,有助于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构建激励创新的法治生态。

  付某系名称为“通用防抢快拔枪套”、专利号为ZL201830610XXX■◆★◆★.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后广州阻击者警用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阻击者公司)从付某处获得该专利的普通许可■■◆★■◆。阻击者公司认为从被告张某萍处购得的快拔枪套与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技术特征基本相同,江苏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张某萍销售、许诺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侵犯了阻击者公司的专利权,张某珍作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应对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三被告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人江苏某安全防护科技有限公司,其来源合法且已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涉商标第一次转让时两公司虽系全资控股的母子公司关系◆★◆,但双方主营业务不同■★■★,分属不同厂区■◆■■,各自独立生产经营和管理财务,江苏某乐器公司人员无法接触到江苏某文化公司公章,其法定代表人即便作为江苏某文化公司董事亦无权单独使用公司公章,江苏某文化公司内部对于商标转让程序亦没有明确规定★◆★■◆,其公司内部事务决策一般经由董事会决议★■;而案涉商标第二次转让时江苏某乐器公司股权虽发生变动★■,但该转移登记行为系因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案涉五枚商标属于关联商标■■◆◆★,依法应一并转让并要求双方当事人予以补正后所致,属于第一次转让行为的延续,故法院结合依职权对两家商标代理机构、具体经办人员所作调查笔录、两公司法定代表人父亲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认定案涉商标转让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案涉商标转让合同有效★◆◆★,故判决驳回江苏某文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以司法实践保护民族品牌价值,通过打击低端仿冒有效消除企业技术研发的后顾之忧,激励市场主体加大研发投入、深耕核心技术突破★◆■★■,引导资源向高附加值领域集聚,以法治力量助推“中国制造”向“中国智造◆★★★■■”跃迁■■◆★◆■。

  法院受理后先后三次开庭详细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全面查明案涉技术服务合同签订、履行以及纠纷源起的系列事实,为明晰各方责任■★■◆、依法判决解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合议庭在多次慎重评议后,虽就裁判已形成一致意见,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前期均为案涉光伏发电项目推进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金◆★◆,如果仅仅就案办案,简单就济宁某新能源公司主张的技术服务费作出判决◆◆★★■■,案涉光伏发电项目仍处于■★★◆“濒死”状态,西藏某能源公司及其项目公司也会因为案涉光伏项目屋顶上已经安装的电缆和光伏陷入后续诉讼,只有通过强化诉讼调解、尽力促使当事人达成共识,才能最终实现项目重生、双方共赢◆★。为此◆◆★■★,法院及时追加被告项目公司、原告关联公司为第三人共同参与协商,通过★★◆“云平台”进行多轮视频调解,面对面协商,即便在多次调解后各方因后续若干合作细节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合议庭也始终不愿放弃努力■◆■★,反复帮助当事人先后十余次调整和谈方案,终于化解这起历时五年多的纠纷★★◆◆◆■,有效推动陷入僵局的光伏电站项目起死回生■■■★,也实质避免后续纠纷产生。调解成功后,几十页的判决初稿虽永久“尘封电脑◆■■”,但主审法官及合议庭均收获了各方当事人一致肯定和由衷感谢◆■■★★◆。

  在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产,关系到企业的长远稳定发展。本案的判决对强化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警示意义,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应严守法律底线★★◆★■,尊重知识产权,同时也为企业在技术保密、员工管理等方面敲响警钟◆◆◆★,有助于构建健康有序的创新生态◆★■★。

  保护民族品牌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支撑。民族品牌作为国家软实力的体现◆◆★■★■,承载着技术突破、文化积淀和市场信任,其成长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与创新生态的持续优化。本案中,被告人为牟取暴利,知假售假,不惜侵犯“

  案涉《技术服务(委托)合同》兼具技术服务合同和委托合同特征◆★■。合同第十二条明确约定,江苏某生物公司可基于非上海某医药开发公司原因终止合同,仅需支付已发生费用及补偿不可撤销成本■★★★◆,即表明江苏某生物公司享有该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江苏某生物公司2023年4月发出的《项目终止说明》明确表达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且上海某医药开发公司已实际停止履行,故法院确认案涉合同自该日解除■★■★★。

  法院已有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阮某某、罗某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刑事判决的情况下,应认定阮某某、罗某某的行为侵犯了飞利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本案的判决立足家族企业的特殊治理结构◆★◆,明确“利益衡平★★■★■■”和“长远发展”为导向的裁判思路,避免本土传统企业因内部矛盾陷入品牌价值损耗和经营动荡■★,保障企业将资源聚焦于技术升级◆★★、产品创新和品牌运营★■■★,助推传统产业向智能化、品牌化方向升级,为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厚植法治土壤与文化根基。该案二审判决因具备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入选省法院◆■■■◆“法治与德治相融合”优秀裁判文书。

  无锡晶美精密滑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美公司)是名称为“自锁式滑轨”(专利号:ZL 0◆◆★★★■.5)的专利权人■■,与松下、海尔、美的★■★◆◆、格力、海信等国内外知名家电企业均有合作★★◆★。而江苏某精密科技公司经THK株式会社许可,成为该公司名为“伸缩装置、抽屉装置和滑门装置(专利号:ZL200410031XXX.4,授权公告号:CN100438XXXC)”发明专利的排他许可人。江苏某精密科技公司依据上述专利认为晶美公司涉嫌侵权,委托相关机构出具侵权比对分析报告◆■◆◆,并向松下■◆■、美的◆★◆■■、海信和海尔等企业发送内容相同的《专利侵权警示函》◆◆★,要求收函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其专利权的产品,并对使用的滑轨进行侵权排查。晶美公司认为江苏某精密科技公司在既无官方文件确认涉案专利侵权事实■◆◆★■、也未书面通知晶美公司的情况下,仅凭第三方出具的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的专利检索报告即向其合作商致《专利侵权警示函》,构成商业诋毁。

  ”标识的马桶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将与小米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小爱同学◆◆”语音唤醒词相近似的“小爱小爱”作为被诉侵权商品的智能语音唤醒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起诉主张黄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本案系江苏省首例涉及智能语音唤醒词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对人工智能技术背景下的法律规则适用、新兴权利保护及创新生态维护具有重要示范价值。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基础性法律■◆,其保护的法益具有开放性和多样性特征,需要在个案审理中进行分析、阐释。本案所涉智能语音唤醒词虽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的保护对象,但是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人机语音交互的体验日渐普及■◆◆◆◆■,智能语音唤醒词与相应的人工智能技术和产品之间已经产生稳定联系,法院突破传统保护框架,将具有一定影响的人机交互语音指令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保护的权益范围之内。此举以灵活的法律解释填补技术迭代中的规则空白■◆,彰显了司法对新技术、新业态的敏锐回应和主动适应■★◆◆★,助力构建与数字经济相匹配的法律规则体系◆■■★。

  ■◆◆■◆”等民族品牌商标权益,且“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人民法院立足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坚决扛起责任与担当■■★★■,严惩科技领域犯罪行为◆■,对被告人判处实刑,并处罚金1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7万元,给企图损害民族品牌利益的不法分子当头一棒,彰显了司法对民族品牌发展的大力支持,为华为等领军企业构筑坚强司法屏障。

  2022年12月◆★◆,江苏某生物公司作为甲方与上海某医药开发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技术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完成一项新冠肺炎疫苗临床试验的技术服务。同日■◆,双方与临床试验单位(研究方)共同确定了临床研究方案,确认受试者目标人群为已完成2剂或3剂新冠灭活疫苗接种后6—18个月的18岁及以上中国健康人群。其中附录2临床试验方案修订总结部分载明:根据江苏某生物公司意见修改排除标准1★◆★“筛选期SARS-CoV-2 RT-PCR检测(核酸检测)阳性者”为■★“筛选期SARS-CoV-2抗原检测阳性者★★■”。

  关于服务费支付及责任分担问题■◆★。根据合同约定,江苏某生物公司应按付款阶段向上海某医药开发公司支付服务费,并补偿已发生且不可撤销的其他费用★★■,但上海某医药开发公司作为专业领域服务提供者,本应履行更加专业、审慎、勤勉、严格的注意义务■■,但实际履约中未尽风险提示义务,亦存在履约瑕疵,违反受托人勤勉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权利义务的对等以及疫情政策放开导致的疫苗商业价值骤降等客观因素■■,酌情将服务费调减为6200万元■★◆★,扣除已支付部分,江苏某生物公司仍需支付剩余约3014万元。关于上海某医药开发公司反诉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因未履行催告程序且已通过服务费调减平衡,故不予支持其反诉请求◆◆★◆★。

  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公司)是第G579620号★★◆◆、G991346号■◆■◆★“PHILIPS”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其使用类别为第9类和第11类的飞利浦PHILIPS及图注册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间,阮某某单独或伙同罗某某■■■◆,未经“飞利浦”商标所有权人同意,从他人处购进假冒“飞利浦”品牌剃须刀◆◆★★,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计人民币87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阮某某、罗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起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定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判决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后飞利浦公司又以阮某某■■、罗某某侵害商标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认为二被告恶意侵权,侵权时间长★■★★■◆、获利大,严重侵害了其驰名商标的利益,请求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泰州法院在近三年审结生效的知识产权案例中择优选取十二件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典型案例向社会专题发布,充分展现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积极作为和显著成效■◆★★◆■。

  研究方在随后的方案讨论中均提出通过问询方式难以确保受试者符合“6个月内未感染”筛选标准以及受试者依从性无法保证等问题,江苏某生物公司负责人答复“如果有近期感染史,安全性问题不大”“可以通过提醒或在发病率较低地区筛选”。后全部受试者通过筛选、入组并接种。

  广州阻击者警用装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张某珍、张某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江苏某文化公司与江苏某乐器公司系家族内关联公司,两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同胞兄弟,江苏某乐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系江苏某文化公司的董事。江苏某文化公司拥有案涉五枚商标的所有权,2019年9月★★■◆■■、12月,该公司与江苏某乐器公司出具两份同意转让证明★◆◆,一致同意将上述五枚商标转让给江苏某乐器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转让并发布公告。江苏某文化公司认为上述两份同意转让证明系江苏某乐器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职权之便,在江苏某文化公司股东■■◆★★◆、董事均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五枚商标无偿转让到江苏某乐器公司名下■■◆◆,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转让无效★◆■,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上述转让合同无效■■◆◆■,并索赔15万元◆◆■■◆。

  ”商标,其“威士文”商标和字号在通风设备行业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上海威士文公司通过可信时间戳取证,认为威士文江苏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将“威士文◆◆◆■◆”作为企业字号并在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将◆★■★◆◆“威士文★★”突出使用在产品包装及其他商业经营中构成商标侵权,周某某作为威士文江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构成共同侵权。同时◆★■■■■,根据周某某及其配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大量工厂生产、发货及产品的照片、视频,上海威士文公司认为威士文江苏公司生产经营规模大、批量出货频繁,年销售额至少在1200万元以上★◆■◆,要求威士文江苏公司和周某某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3万元并赔礼道歉。

  关于上海某医药开发公司是否存在根本违约的问题。尽管其未严格履行质量控制职责,导致抗原检测结果照片存在重复使用的履行瑕疵,但证据表明江苏某生物公司在试验方案制定中,明知受试者可能存在无症状感染风险★◆◆■◆■,仍主动降低排除标准并放任可能的不利后果,且在后续《研究现场监查报告》中表明普通问题缺陷尚未对流程、临床数据或系统造成后续的影响,并确认了《人群划分决议》◆■◆■,故上海某医药开发公司的履约瑕疵未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严重程度,不构成根本违约。

  被告人朱某某曾于1996年至2019年12月期间在双达公司工作,对泵阀备件制作方法有一定了解■■◆■◆,并掌握泵阀备件图纸等信息,其亦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2019年12月,朱某某从双达公司离职◆◆★◆■■,于2020年7月成立被告单位江苏某机械设备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江苏某泵业公司为浙江某化工公司提供双达公司生产的泵相关备件,仍通过违反保密义务及伙同双达公司在职金工车间主任钱某(另案处理)等方式,非法获取双达公司相关技术图纸及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以被告单位江苏某机械设备公司名义生产并向江苏某泵业公司销售涉及本案技术秘密的配件等共计114项,累计销售金额801945元。后江苏某泵业公司将上述配件以1646986元销售给浙江某化工公司,从中获利845041元◆◆★★★■,被告单位江苏某机械设备公司从中获利80000余元。

  2013年以来,被告人王某阳等人在匈牙利布达佩斯经营◆★“多瑙网站”(域名)■◆◆。王某阳等人在未获得捷成华视网聚公司、优酷公司、腾讯公司★◆◆、爱奇艺公司等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复制他人享有权利的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至该网站上,供海外华人观看。2016年以来,被告人高某明知◆◆■■★“多瑙网站◆★◆◆★★”为侵权视频网站■◆★★★■,仍在国内使用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工具帮助王某阳收取该网站影视会员充值费用,并按照充值费用的5%收取手续费★★◆■★。经统计◆■◆■◆★,该网站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国产以及港台电影、电视剧作品共计11929个。被告人王某阳违法所得人民币5138074元,被告人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56903元。

  本案以司法裁判树立行为规则标杆,增强市场主体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信心,激发电商直播等新兴领域的技术迭代和模式创新◆◆■◆◆■,为数字经济时代新质生产力的培育提供兼具活力与秩序的法治土壤。判决后,权利人专程向法院寄出感谢信★■★◆■■,称本案的审理◆★■■“保护了相关市场的竞争秩序,增强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效果和信心■■★◆,体现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担当”■◆■■★■。

  合法来源抗辩是专利侵权案件中销售者经常援引的一项抗辩理由。对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尽到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意义务的经营者而言,该项制度是其保护自己免于承担明显超过其专业知识能力和经济承受能力的法律责任的重要手段■★■。但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的主观要件,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一方面被告提交的证据缺乏证明力,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另一方面被告作为警用安防装备类产品的经营者◆★■,销售◆★■■“三无产品■★■■★”■★◆◆◆■,显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难谓无过错。虽然合法来源抗辩未被支持,但是经过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被告在收到法院判决后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服判息诉效果较好。

  本案是泰州法院首例适用“书证提出命令”制度进行裁判的知识产权案件■◆◆,体现了司法对新质生产力保护中维权困境的精准回应◆■◆■。泰州法院聚焦知识产权案件■■◆“举证难”“赔偿低★★◆◆■”等难题,在充分考虑诉讼双方获取相关证据难易程度的基础上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避免机械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积极探索适用■◆“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对拒不提交关键证据的侵权方作出不利推定,有效破解了权利人■◆■“举证难★◆★■◆”困局■■◆◆,有效遏制恶意侵权、逃避制裁行为,强化市场对品牌价值的尊重,维护行业创新生态的公平性。

  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以法治化■★◆、规范化的市场环境为根基,而本案的司法实践正为此提供了重要保障。本案是一起向竞争对手核心客户发送专利侵权警告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专利侵权警告作为权利人自行维权的重要途径,有利于降低维权成本、提高解纷效率,为法律所鼓励与认可。但是★★,权利人发送侵权警告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不能滥用侵权警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竞争环境。如果权利人为谋求市场竞争优势,以不正当方式滥用侵权警告,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则超出权利行使的范围,可能构成商业诋毁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人王某阳、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冻结王某阳本人及其控制的相关账户内人民币26199825.91元。

更新时间:2025-06-08 14:51:06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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